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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屬陳克儉向記者介紹案情。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電近日有網民發帖稱,廣西北流一肇事司機在醉駕情況下超速行駛,在斑馬線上撞死一家3口,法院僅判4年半有期徒刑。這一帖子在天涯、紅豆、鳳凰網等論壇熱傳,這起被譽為『廣西版陳家案』的事件,被不少網民將其與『北京陳家案』『杭州胡斌案』等做對比,質疑法院判罰過輕。
撞死3人判4年半
網友『hesee』近日發帖《北流醉駕、飆車、斑馬線上撞死三人案一審判四年半?》稱,1月2日凌晨,北流市人何龍醉酒後超速駕駛『雪佛蘭』牌轎車,在經過人行橫道時撞到行人陳某、梁某、陳某及兩輛自行車,造成3人當場死亡。2011年7月,法院僅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何龍4年半的有期徒刑。
網帖指出,『北京陳家酒駕2死1傷案』中,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陳家無期徒刑,賠償被害人家屬368萬元,而北流何龍案既是醉駕,又超速行駛,還是在人行道上撞人,並導致3人死亡,性質非常惡劣,雖然有『自首情節』並主動賠償部分經濟損失,但只判4年半顯得過輕。
網友『民工』說,『何龍醉駕案』與北京『陳家酒駕肇事案』無論在事發原因、過程、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都有驚人相似之處,而且何龍案比陳家案還多死一人,『同在中國,同是適用同一法律、同一種犯罪構成,為什麼陳家案構成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何龍得以「交通肇事罪」判處?』
輕判因『自首』和『積極賠償』
廣西北流市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之所以作出4年半的判決,將其定性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認為被告屬於自首,又積極作出賠償。法院同時表示,由於『醉駕入刑』條款今年5月纔開始正式實施,故法院未考慮『酒駕』因素。
根據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出造成該事故的原因有3點:一是何龍駕車超速行駛,該路段每小時限速40公裡,何龍實際速度為每小時56公裡;二是何龍是酒醉後駕車,血液檢出乙醇定性含量為137mg/100ml(注:達到80mg/100ml以上即為醉酒駕駛);三是何龍駕車遇行人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停車讓行。由此,認定何龍承擔全部責任。
李智勇介紹,在此案中,何龍在事故發生後並沒有逃逸,而是打電話報警並保護現場,接受交警部門處理,如實供述事故發生的經過,何龍及家屬還先後賠償給被害人家屬喪葬費、賠償款共9萬多元,這說明肇事司機並沒有主觀故意,可判定為交通肇事罪。
他介紹,根據相關法規,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的可判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人死亡可增加6?10個月的刑期,因此法院從重判定何龍的基本刑期為4年10個月,而由於自首情節可減刑40%以下、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可減刑20%以下,法院又給予何龍7%的減刑,因此最後判定的刑期是4年半。
針對將此案與『北京陳家案』對比、認為醉駕危害公共安全應重判的觀點,李智勇則表示,今年5月『酒駕入刑』的條款纔正式實施,而此案發生於今年1月,3月份立案,故法院未考慮『醉駕』因素。
專家稱法律界定模糊
廣西宏凱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金文說,法院判決並無不當之處。『但從情理上來說死了3人,判4年半難以安撫受害者家屬情緒。』
馬金文認為,司機喝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在主觀上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符合我國刑罰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較為合適。他認為,由於我國法律對交通肇事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界定比較模糊,所以目前我國不少地方大多以交通肇事來定罪量刑。
被害人家屬陳克儉說,法院的判決量刑太輕,適用法律不當。7月12日,他們已向北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的建議;7月18日,北流市人民檢察院主辦此案的檢察官作出書面答復,稱如果對該案定罪處罰不服,可依法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或玉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目前,陳克儉家人正准備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