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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民發帖稱,廣西北流司機何龍在醉駕情況下超速行駛,在斑馬線上撞死一家3口,法院僅判4年半有期徒刑。這起“廣西版陳家案”事件被不少網民拿來與“北京陳家案”“杭州胡斌案”等作對比,質疑法院判罰過輕。
廣西北流市法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稱,由於肇事司機有自首情節,且給予部分賠償,可認定其爲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於“醉駕入刑”條款今年5月纔開始正式實施,故法院未考慮“醉駕”因素。
網帖稱撞死3人僅判交通肇事
網友“hesee”近日在紅豆論壇發帖《北流醉駕、飆車、斑馬線上撞死三人案一審判四年半?》稱,今年1月2日凌晨,廣西北流市人何龍醉酒後超速駕駛“雪佛蘭”牌轎車,在經過人行橫道時撞到行人陳某、樑某、陳某及兩輛自行車,造成3人當場死亡。2011年7月,法院僅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何龍4年半的有期徒刑。
網帖指出,“北京陳家酒駕2死1傷案”中,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陳家無期徒刑,賠償被害人家屬368萬元,而北流何龍案既是醉駕,又超速行駛,還是在人行道上撞人,並導致3人死亡,性質非常惡劣,雖然有“自首情節”並主動賠償部分經濟損失,但只判4年半顯得過輕。
網友“民工”說,“何龍醉駕案”與北京“陳家酒駕肇事案”無論在事發原因、過程、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都有驚人相似之處,而且何龍案比陳家案還多死一人,“同在中國,同是適用同一法律、同一種犯罪構成,爲什麼陳家案構成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何龍得以‘交通肇事罪’判處?”
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抗訴建議
被害人家屬陳克儉說,法院的判決量刑太輕,適用法律不當。7月12日,他們已向北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的建議;7月18日,北流市人民檢察院主辦此案的檢察官作出書面答覆,稱如果對該案定罪處罰不服,可依法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或玉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目前,陳克儉家人正準備提出申訴。
廣西宏凱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金文說,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訴,按法律規定:死亡2人以上的,量刑爲3—7年,肇事者有自首和積極理賠情節的,可相應從輕、減輕處罰,法院判決並無不當之處。“但從情理上來說死了3人,判4年半難以安撫受害者家屬情緒。”
馬金文認爲,司機喝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在主觀上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符合我國刑罰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較爲合適。他認爲,由於我國法律對交通肇事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界定比較模糊,所以目前我國不少地方大多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量刑。
法院稱因自首積極賠償輕判
廣西北流市法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稱,網民對何龍案案情的描述基本準確,法院之所以將其定性爲交通肇事罪,是認爲被告屬於自首,又積極作出賠償。由於“醉駕入刑”條款今年5月纔開始正式實施,故法院未考慮“醉駕”因素。
據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出造成該事故的原因有3點:一是何龍駕車超速行駛;二是何龍是酒醉後駕車,血液檢出乙醇定性含量爲137mg/100ml(注:達到80mg/100ml以上即爲醉酒駕駛);三是何龍駕車遇行人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停車讓行。由此,認定何龍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時醉駕入刑未實施
對被害人家屬提出爲何判“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負責審理此案的廣西北流市法院刑庭審判員李智勇說:“前者屬過失犯罪,後者是直接故意犯罪。”
李智勇介紹,何龍在事故發生後並沒逃逸,而是打電話報警並保護現場,如實供述事故發生經過,何龍及家屬還賠償給被害人家屬喪葬費、賠償款9萬多元,說明肇事司機並沒主觀故意,可判定爲交通肇事罪。
他介紹,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的可判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人死亡可增加6—10個月的刑期,因此法院從重判定何龍的基本刑期爲4年10個月。由於自首情節可減刑40%以下、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可減刑20%以下,法院又給予何龍7%的減刑,因此最後判定的刑期是4年半。李智勇表示,今年5月“醉駕入刑”的條款才正式實施,而此案發生於今年1月,3月份立案,故法院未考慮“醉駕”因素。
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