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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如果司法不能秉承一致的邏輯,那麼輿論的影響所帶來的看似是個案的正義,從普遍意義上又何嘗不是一種司法的混亂呢?
廣西一肇事司機醉駕超速行駛,在斑馬線上撞死一家三口,法院僅判四年半有期徒刑。不少網民將其與“北京陳家案”“杭州胡斌案”等作對比,質疑法院判罰過輕。
人們的質疑不難理解,因爲進入公衆視線的此類案件,多是在交通治亂背景下擇一重罪懲處,這很容易給普通民衆造成一種錯覺:大凡這樣的案件司法都應當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人們所忽略的是,受到媒體關注的個案畢竟是少數,那些更多沒有進入輿論領域的案件,則未必是同樣的結果。
就廣西個案而言,由於發生在今年1月2日,當時醉駕並未入罪,按照刑法的定罪標準,只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適用。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在犯罪行爲明確符合某一具體罪名時,就一般不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樣的“口袋罪”。在沒有引起輿論足夠的關注情境下,法院在本案中選擇交通肇事罪定罪,並在衡量自首情節、積極賠償的因素基礎上量刑,其實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然而,這種司法實踐中“正常”的事情,在被媒體重新挖掘出來後,很可能就變得“不正常”,因爲它不再是當初那個處在司法常態下的案件,而具有了與“北京陳家案”“杭州胡斌案”等同樣的輿論關注度,相比之下它就顯得“破壞”了司法的統一。
不難看出,對於輿論關注下的個案,司法很可能採取一套判決標準;而對於輿論沒有關注到的普通案件,司法則可能採取另一套判決標準。問題是,如果司法不能秉承一致的邏輯,那麼輿論的影響所帶來的看似是個案的正義,從普遍意義上又何嘗不是一種司法的混亂呢?
中國有句俗語:民不患寡,只患不均。從國家的法律統一而言,刑罰的適用同樣“不患寡只患不均”。秉承現在法治的理性思維,我很難接受在某類案件都以輕罪處罰的實踐中,因爲輿論影響而對個別案件選擇重罪處罰;同樣我也很難接受,司法實踐中對某類案件形成重罪處罰背景下,而對某些個案作出輕刑化處理。因爲這兩種現象,都傷害了國家司法的統一性,違背了法治的可預期價值。
如此考量,我們便很難說廣西案的判決究竟是否正當。或許與“北京陳家酒駕2死1傷案”這些重判的案件相比,本案呈現給民衆的是“同案不同判”印象;但與那些並未進入公衆視野的此類案件相比,這種輕判很可能未必顯得“格格不入”。
由此,對於類似已有定論而後來又被輿論重新關注的案件,在啓動所謂的“糾錯”機制之前,首先需要搞清楚:原有的判決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究竟是不是一種常態?如果是,出於平息輿論的壓力而輕易改變終審判決,表面上與輿論所關注的個案保持了一致,但在更大程度上仍舊構成對司法統一性的破壞;如果不是,那麼就應當以輿論之力,促進司法的公正與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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