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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訊(記者鄧宇實習生黃韻如)昨日下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規定,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制度和公示制度,供水企業成本和定價成本監審需對外公開。
新供水條例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標準進行了修改。《條例》規定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制度。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以及超計劃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的加價水費(含污水處理費)標準爲:超計劃(定額)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部分水費按照分類基本水價的一倍收取;超計劃(定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水費按照分類基本水價的二倍收取;超計劃(定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水費按照分類基本水價的三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