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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某連殺四人,被判犯故意殺人罪執行死刑,並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其前妻稱已經離婚,而且女兒歸自己撫養。位於沈陽市皇姑區的一處一居室房產,是女兒唯一的住房。該房產是否為被執行人女兒唯一住房,成為能否強制執行的關鍵。法院多次聯系被執行人的前妻,但其不配合法院的工作,一方面聲稱該房屋由其女兒居住,另一方面又拒絕辦案人查看房屋的真實情況,執行工作一度進展緩慢。
2010年12月10日晚,8名法官聯合行動,強行進入該房屋查看。當晚7時30分,被執行人前妻不得已派其女兒到達現場,自己則躲在暗中觀察虛實。室內只有一張床,無生活居住跡象,執行人員如實做好記錄、筆錄。被執行人前妻也不得不現身執行現場,配合法院完成現場勘查、查封工作。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這項規定本是為保護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而制定的執行豁免制度,但一些被執行人卻利用這一制度,將自己被法院查控的財產主張為生活所必要財產,千方百計隱匿自己名下其他財產,阻礙法院的執行。
點評: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過好獵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