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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是法律的基本價值。古羅馬法學家查士丁尼說:“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爲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亞里士多德所謂的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裏麪包括兩重意義的誠信,一方面是人民以誠信的態度對待法律,另一方面是立法者以誠信的態度制定法律。法律不是簡單的命令和強制,而是人類美德的積蓄與釋放。良法必須致力於人類德性生活的完善。
以洛克、盧梭等爲代表的西方自然法學家認爲,法律來自社會契約,人們訂立社會契約,把一部分權力交給社會是爲了獲得對生命、自由和財產的保護。如果社會或立法機關不爲公衆謀福利,人民就有權進行反抗。人民服從國家權力是一種誠信,國家服從公益、不濫用權力也是一種公信。只有兩者以誠信的態度面對法律,才能形成秩序和自由。契約是一種古老的法律制度。契約必須遵守,是法律精神的根本原則。法律容不得陽奉陰違。誠信的缺失會導致整個法律鏈條的中斷。按照意思自治理論,當事人意志是權利義務發生的根據。這就要求人們認真對待權利、義務和責任。自願訂立的合同和法律一樣神聖,不能心懷鬼胎。公平正義不能僅靠法律宣示,更要靠人們內心的真誠和行動的信用。蘇格拉底說:“遵守法律是一種美德。”誠實地遵守和執行法律是做人的底線,也是公民的基本要求。
憲法和法律不僅是一種制度安排和行爲規範,更是一種文化,一種信仰。人們只有發自內心地尊崇憲法和法律,憲法和法律纔不只停留在紙面。儒家文化講誠信,法治建設同樣講誠信。誠信是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的共同資源。《大學》說:“物格而後知至,知至而後意誠,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誠信既是一個人的立身之本,又是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精神基點。現代人的素養是道德修養與法律素質的有機結合。我們不僅要呼喚“好人”,褒揚道德模範,更要塑造崇法守法的楷模。善既是人的道德追求,也是法律的價值目標。沒有法律保證的正直是脆弱的,不入法律軌道的“懲惡揚善”是錯位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也是道德的保障。雖然用法律不可能解決所有的道德問題,但是,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卻可以阻擋道德的墮落。
只有遵循法律,纔會正直誠實的生活。有人把法院法律文書執行難這一痼疾歸因爲誠信的缺失,也有人說是因爲法律意識的淡薄。筆者認爲,兩者是互爲因果的。只有在完善成熟的法治社會,誠信纔會成爲每個人的自覺行動。那時,大可不必評選什麼誠實信用的道德模範,因爲誠信已經成爲常態。在法治社會裏,誠信不僅是一種品德,更是一種行爲規範,一種生活方式。我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現實中,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知識產權、市場交易等方面的種種危機,都是背離誠信原則的後果。我們與其詛咒人心不古,不如真誠對待法律。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近代法學家沈家本說:“法立而不守,輒曰法之不足,此固古今之大病也。”有法而不遵守,是現代人最大的不誠信,是對國家的不誠,對法律的不信。
誠信是基本的法律理性。只有誠信,公民權利纔有穩定的預期,社會公共利益也會得到保障。因爲法律不僅保護契約自由,也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沒有法律精神的市場經濟只能做大蛋糕,而無法分好蛋糕。法律是實現平等競爭、公平正義、人際和諧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不要撇開法律談誠信。靠良心不如靠法律責任。誠信不再是單純的道德感召,而是現代人的法律修養和法律智慧,通過法律途徑和法律手段去捍衛權利、追求公平正義。一個人的誠信,常常會遭受傷害,唯有法律才能營造全社會的誠信。
(作者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