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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鑫通訊員邱寒宋懷兵)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調結一起由該院再審提審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法官的析理釋法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贊同,最終申請再審方撤訴,由原審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精神撫慰金2.9萬元。
2008年3月15日,原審被告楊某駕駛其公司的長安小客車,在通過一人行橫道時,與正在行走的劉某發生碰撞致其受傷死亡。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不能確認當事人的責任。劉某的三個子女與楊某及其公司協商不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中追加保險公司爲被告。
一審法院查明,楊某所在公司在同一家保險公司爲肇事車購買了限額爲12萬元的交強險和限額爲10萬元的商業險,約定精神損害賠償、訴訟費不爲商業險的賠償範圍。
一審法院認爲,楊某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對正在行走的行人未停車讓行,在沒有證據證明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況下,楊某對事故負全部過錯,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依照規定和其所在公司與保險公司約定,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範圍內對相關損失進行賠償。該案覈定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3萬餘元,扣除楊某及其公司已墊付的1.7萬元、保險公司墊付的1萬元,故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方11.1萬餘元,楊某及其公司賠償原告方精神撫慰金3萬元,駁回原告方其他訴請。
判決生效後,楊某及其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再審申請,認爲判決由其承擔的3萬元也應在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約定的由保險公司賠付的責任限額內,應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該精神撫慰金的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則辯稱,加上這3萬元,已超出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其不應再承擔精神撫慰金的賠償。
成都中院決定再審並提審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對原審認定事實無異議,但對由誰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發生分歧,最終承辦法官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辨法析理,耐心細緻地向各方當事人仔細分析、闡釋相關法律關係及法律風險,提出和解方案,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了法官的建議,並最終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