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誠信是內化的法律得以外顯的結果,法律誠信的建立需要依靠法律有效功能的發揮,它與法律的程序性運用與實體性效果息息相關。當前法律誠信在社會層面的缺失,其原因不能怨天尤人地轉嫁於羣衆的蠻橫與愚昧,也不能以法律抗辯者的不通情理進行自我安慰。應該明瞭,法律的誠信與否只有從法律的運行層面進行仔細甄別,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內省性的審視中找準一條正確的方向且走得更遠。
法律誠信與司法運行存在千絲萬縷的內在聯繫,只有通過良好的司法維護,寄託於法律所要達到的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意願才能夠得以實現。法律誠信所要達到的目標是,通過法律視角理性地面對現有爭端,並在法律框架內獲得以理服人的公正判決。司法途徑提供的解決問題的模式,它爲訴訟雙方提供了對話與溝通、陳述與抗辯、訴求與反訴求的機會,當事人希望通過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各自追求的正義價值。法律誠信的獲得依靠的是法律權威,因此,我們絕對不能以權力或財力作爲評判案件最終結果的根據,不能以個人主觀好惡隨意曲解法律,也不能犧牲法律的一貫性而支離破碎地肆意用法。當我們今天看到衆多不合法律規範的言行的時候,實際上它們都不是通過法律渠道來表達自己利益的顯現,它給社會帶來的陣痛與不良影響,在對法律抱持偏聽偏信的立場下攪亂了利益表達與利益期望的整體格局,此種遠離法治的個人利益追逐方式與法治已經嚴重地背道而馳。
法律誠信呼喚的是一種依靠法律進行公力救濟的方式,但是公力救濟並不是強權者的命令,不能把它理解爲權利爲之失色而權力彰顯的專斷與獨權。法律僅僅只是爲我們提供了矛盾解決需要的良好語境,在此背景下多方主體可以進行較好的利益協調與平衡,法律處斷必不可少地需要社會的情理與道德予以支撐。在普通百姓眼中,法律的神聖性很容易蛻變成爲對法律所持的恐懼與擔心,最終導致在這樣一種絕緣狀態中法律很難真正走進生活。要真正扭轉這種現狀,就需要我們把法律運行的權利維護作爲法律的出發點與歸宿,在一種具有親和力的感召中爲法律重新挽回顏面。法律誠信的建立是通過利益博弈過程自然而然的結果,在相當程度上它不是刻意爲之就能達到的境界,只要我們真正把法律當回事,把百姓的權利當回事,法律誠信的重塑就是“既可期、也可得”的美事。
法律誠信要寄希望於法律的有序進行得以實現,必須通過法律自身的言行舉止找到理想中的歸宿。我們常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然而,存在的問題是,信仰是有前提的,如何讓現有的法律及其運行得以公衆認同,這是超越靜態的法律規範層面的事情,是需要法律職業共同體爲之不懈努力的目標。無論如何,法律誠信是公衆自我的理解與認可,是一種心悅誠服的支持與贊同,它不能脫離具體的司法運行模式而獨立存在。因此,營造一種良好的法治環境,提高法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與道德品格,加強程序運轉與實體效果的一體化遵循,我們才能在良好的法律運行軌道上收穫法律誠信,在法律誠信中更好地推進法治運行。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