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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海口7月29日電今天下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海南法院開展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以下簡稱環境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相關情況,併發布了《關於開展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試點的實施意見》,首次明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六大主體。海南高院副院長傅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環境公益訴訟主要指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破壞的情況下,爲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針對特定的主體提起的訴訟,這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爲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污染損害環境資源的普通民事訴訟相區別。
《意見》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法院管轄,涉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轄,有重大影響的或者跨省陸源、海域污染的案件由省高院管轄。
傅勤介紹說,在高級法院設立環境保護審判庭,海南是首家。爲實現環境保護執法手段的多元化,海南高院實行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私益訴訟區別對待,環境公益訴訟集中管轄。《意見》對試點案件的範圍、起訴主體、立案的條件、先予執行、訴訟利益國有、審判程序等作出了規定。
首次明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意見》的一大特色。檢察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從事環境保護和社會公益事業法人組織、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公民等六大主體均可作爲原告提起訴訟。檢察院、相關行政機關在合理期限內不起訴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傅勤表示,在財政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海南省將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資金,並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給予明確的規範。(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