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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農村發展政策由歐盟農業委員會根據自下而上的原則制訂,由代表各國利益的農業部長理事會批准,再由各國政府農業部門根據各自的政策目標具體實施並進行獨立或半獨立的評估。歐盟規定,農村發展必須規劃先行,歐盟成員國根據自下而上的原則各自提出農村發展的優先項目。歐盟農村地區的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由地方社會團體聯合機構主持制定規劃,在規劃制定後,方能獲得和使用歐洲農業農村基金。歐盟農村地區建設項目必須符合三項基本目標:一是實施農業結構調整以提高農業的競爭力,二是加強土地管理以促進農村環境保護,三是推進農村地區的經濟多元化以提高農民收入和生活質量。各成員國和地區在制定各自的規劃和在申請項目資金時,必須指明有關項目如何達標。根據歐盟有關規定,歐盟任何一個地區在使用歐盟農業農村發展基金過程中,將不少於10%的農業農村發展基金用於提高農民競爭力,將不少於25%的農業農村發展基金用於土地管理和改善農村環境,將不少於10%的農業農村發展基金用於農村經濟多元化,將不少於7%的農業農村發展基金用於自下而上制定地方發展規劃方面。歐盟藉助資金使用比例的管理方式把農村建設有效地協調起來,從而防止農村發展過程中“只顧生產、不顧環保或只講環保、不重生產”的不協調局面。歐盟要求各成員國提出的每個農村發展項目必須包括保護和改善農村地區自然資源和景觀的具體措施。歐洲農業農村基金不僅要用來保護和改善歐盟農村地區景觀,而且也要用來應對氣候變化,如保護水的質量,可持續的土地管理,爲防止水土流失和洪澇災害而植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