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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惱:我與男友戀愛期間,共同向開發商購買一套住房,《房地產買賣合同》上有我們雙方的共同簽字。隨後以男友名義申辦貸款,我是貸款合同的擔保人。最近,我們終止戀愛關係,男方拖延不肯辦理產證,還稱我沒有實際出資,不應享有該房屋權利。他的說法對嗎?
@微博法律問答:《物權法》規定,如果對房屋產權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照出資額確定份額。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出資並非唯一考慮因素。法院往往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對房屋的貢獻大小,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換言之,司法實踐中,考慮更多的是貢獻,而不僅僅是出資,例如在共同看房、簽約、共同貸款(或擔任貸款擔保人)等過程中投入的時間、精力或風險均可作爲貢獻的一部分,得到部分房屋份額。
@博友:我公司錄用了一名女員工,約定工作崗位爲前臺接待。公司明文規定,女職工未婚先孕屬嚴重違紀行爲,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其勞動關係,並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合同期間,她未婚先孕,我們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微博法律問答:我國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不得未婚先孕,相反,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爲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因此你公司以員工未婚先孕爲由解除其勞動關係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如有法律問題諮詢,可登錄新民網上海灘微博提問)記者孫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