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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動車追尾事故,把一個“陌生”的鐵路強制險帶入公衆視線。29日上午,中國保險法學會的五位學者聯名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並以此舉作爲一個全國性保險法學術組織對鐵路保險制度改革的呼籲。
五位上書的學者分別爲,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任自力,對外經貿大學保險法中心教授陳欣,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施天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賈林青。其中,尹田爲中國保險法學會會長,其他幾位爲副會長。
五位學者指出呼籲廢止的最主要原因是:“1951年6月24日實施並沿用至今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下簡稱“《條例》”),與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存在衝突,不利於鐵路事故中遭受意外傷害旅客合法權益的保護。”
部門規章與法律有衝突
“《條例》第1條規定,鐵路旅客均應投保意外傷害保險。而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五教授認爲,目前,我國《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均沒有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強制保險的任何規定,而《條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規,只屬於部門規章,其強制要求鐵路旅客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與現行《保險法》的上述規定存在明顯衝突,應當視爲無效規定。
另外,五位教授認爲,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也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保監會批准,但是鐵路部門並未履行報請批准的法定程序。
據悉,目前,鐵路部門強制收取保險費用的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已解散)制定《強制保險條例》和1959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自1959年起由鐵路接辦的聯合通知》。在這兩份文件裏,明確規定由鐵道部門接辦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但是,上述條例和通知僅屬於部門規章,而最新出臺的《保險法》已經將商業保險經營者由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擴大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
保費上漲,保額還是2萬
根據1992年頒佈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所有鐵路旅客,不論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額2萬元的保險,保險費包含在火車票價內,金額爲基本票價的2%。1994年頒佈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則將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定爲4萬元。這兩個標準一直沿用至今。
不過,現在的動車、高鐵票價多爲數百元,乃至上千元,但是由於2%的費率不變,保險費最高可達20元以上,但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額,仍然只有2萬元。
對此,五位學者認爲這顯然有失公平。“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旅客因票價不同而須支付不同保費情形下,卻要適用相同的保險金額,顯然有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五教授認爲。
此外,2萬元的保險金額標準自1992年6月施行至今已逾19年,其間旅客支付的保險費在不斷上漲,保險金額卻一直未變。該過低的保險金額已無法爲旅客提供充分風險保障,並導致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
強制投保侵犯知情權
同時,五位學者認爲,目前的《條例》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然而,鐵路部門作爲向旅客提供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法律主體,數十年來,既未在其出售給旅客的火車票上註明價格中含有保險費,亦未另行提供給旅客購買保險的相關票據,該等行爲已構成了對旅客知情權的侵害。”
此外,與《條例》同時出臺的,還有飛機和輪船的類似強制保險。1987年和1989年,我國相繼廢除了輪船和飛機的《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由旅客強制保險改爲自願保險。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卻一直延續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