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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趙女士:我與李甜在大學期間曾是好朋友,畢業後,李甜和男友小浩分手。之後,我和小浩走到了一起。李甜從大學同學的博客上看到了我和小浩戀愛的照片非常氣憤,認爲我搶了她的男朋友,於是就從博客中“揭露”我的隱私,如,不良的生活習慣、愛說髒話等,甚至還虛構了一些。我認爲李甜侵犯了我的名譽權,便將和李甜的電話錄了及博客中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和誹謗我的話保存下來,我應該如何維權呢?
金諾律師事務所馮建魁律師表示: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李甜在博客上揭人短兒的行爲直接降低了趙婧在朋友同學中的個人形象和大家對她的道德社會評價,已經侵害到了趙婧的名譽權。趙婧保存相關的證據後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李甜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