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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某房地產公司在開發區所開發的住宅正式開盤,王某得知此消息後前去購買了2套。當時王某問是否需要簽訂購房協議,銷售人員說“暫時不用”,只需訂立預售合同並交納每套住房8萬元的定金。於是,王某共交納了16萬元定金。三週後,王某前去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可銷售人員卻告訴他,他所選購的兩套住房均已售完,房地產公司願意退還王某所交16萬元定金。王某感到自己被騙了,便向天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說法:
仲裁庭審理認爲,當事人之間並沒有成立房屋買賣合同,但雙方已經簽訂了預售合同。交付定金的目的,在於保證雙方就預售合同的標的物,從這一點上看,定金的性質應爲立約定金,即當事人爲了簽訂正式合同而設立的定金。本案中,房地產公司以原約定的房屋已經賣與他人爲由拒絕簽訂正式合同的行爲顯然已違約。根據《擔保法》、《合同法》的規定,房地產公司應當向王某雙倍返還定金,而不是隻償還原額定金16萬元。此外,如果雙倍返還定金不足以彌補王某的損失時,王某還可以要求房地產公司進一步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