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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8月4日,和平區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永元德”商標專用權人及其投資的永元德飯店對被告河北區“百年永元德涮肉坊”提出起訴的案件。
原告陳某爲天津市永元德飯店投資人,擁有第3911220號“永元德”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限爲200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永元德”商標經過原告辛勤經營,現在本市已擁有近十家分店,成爲耳熟能詳的知名餐飲連鎖企業。而被告在未經原告授權的情形下在天津市河北區天泰路一底商餐廳服務場所、門店招牌上擅自使用“永元德”商標,誤導了廣大消費者,同時也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損失。他認爲被告的行爲違反了《商標法》第52條“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商標”的規定,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經營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的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規定,爲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永元德”商標專用權;2、判令被告賠償侵權損失200000元;3、判令被告賠償制止侵權支出合理費用6600元;4、判令被告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永元德”字號;5、判令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希望法院能維護其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二原告並不是傳統老字號“永元德”的真正繼承人,且第二原告天津市永元德飯店並未與第一原告陳某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沒有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備案,因此第二原告不應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被告將“永元德”登記作爲字號在時間上要早於原告,因此被告在經營場所使用帶有“永元德”字樣的牌匾,是對企業名稱的正常使用,不與原告商標權相沖突。綜上,被告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希望法院能予以駁回。目前,此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趙首蕊 通訊員趙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