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朝陽區付女士:我技校畢業後到市裏的某修理廠打工。起初,廠方稱“試用1個月,期滿籤合同”。1個月之後,廠方和我簽訂了兩年的用工合同,卻又以“兩年合同的試用期爲3個月,現在只試用了1個月,不能滿足廠方要求”爲由,又給我增加了兩個月的試用期。請問,試用期已滿,能隨意延長嗎?
市總工會:對於試用期,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規定。對於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情況,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可見,對於規定的試用期,不可超過,只能縮短。《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你就職的修理廠不應在試用了1個月簽訂合同後,再增加你的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