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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記者王維維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餘元。對於“黑嘴”汪建中而言,1.25億餘元的天價罰金能還得完嗎?
昨天記者採訪相關法律界人士瞭解到,罰金刑雖終身追繳,但由於執行權申請主體並不明確,造成執結率非常低。
汪自稱已一窮二白
汪建中案被查處後,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相關規定,沒收汪建中的違法所得1.25億餘元,並處以等額罰款1.25億餘元,沒收、罰款總額爲2.51億元。同時,按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撤銷首放公司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前天,法院在宣判汪建中案時,判決罰金1.25億餘元,這與證監會的處罰是同一單罰款。
據汪案主審法官介紹,由於汪建中並未按規定繳納罰金,證監會隨後向西城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按裁定查詢、凍結、劃扣汪建中名下的存款,共收繳汪建中的罰沒款人民幣1.8億餘元。該筆收繳的罰沒款中,包含違法所得1.25億元和罰款5462萬元。
所以在宣判時,對汪建中被處予的1.25億餘元罰金中,已被證監督會申請強制執行並上繳國庫的罰款5462萬元予以折抵,要求餘款7113萬元應於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汪建中能繳清7113萬元罰款嗎?雖然業內有對汪建中五至十億元家產的猜測,但前日上午汪建中則對記者表示,自己已經一窮二白。如果汪建中果真一窮二白,那等他從獄中出來,再償還7113萬元則是一件很難的事。
繳清罰款纔可能減刑
近幾年,法院頻頻判出“天價罰金”。但記者瞭解到,這些罰金執行起來卻並不容易。
據相關司法從業人士介紹,目前罰金在本市部分區縣執行較好,通常的做法是,對一些可適用於緩刑的案子,司法部門會動員當事人繳清罰金,以獲得寬大處理。他說,以汪建中爲例,1.25億罰金屬於罰金刑,只有執行完該刑罰後,監獄等纔會基於汪建中獄中表現考慮減刑可能,“但即便如此,實際執行中也只有個別人來繳罰金,執行中存在困難”。
據瞭解,不僅大額的罰金無法追繳,就連小額罰金也難以執行,多位法官對記者表示,罰金是所有執行項目中最爲困難的。
依據我國刑訴法,對於判處罰金的罪犯,如果在規定期限不繳納的,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都可追繳。除非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喪失償還能力,可酌情減免罰金,“否則罰金將會終身追繳”。
罰金刑應有明確的執行部門
北京漢良律師事務所胡益華律師認爲,目前,我國的罰金執行權申請主體並不明確,也使得一旦罰金被裁定執行中止後,當被執行人重新具備履行罰金義務能力時,法院很難掌握到及時的信息,重新啓動罰金刑比較困難。這就造成了部分罰金刑無法執行到位。
胡律師稱,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罰金的執行部門,司法實踐中該項工作有部分是由刑事審判庭負責代爲完成,但刑事審判人員主要任務是履行審判職能,沒有充足時間和精力保證罰金刑的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在此前曾建議,要改進罰金執行問題,可以考慮把罰金的繳納與減刑、假釋相掛鉤廣泛推廣。此外,要明確罰金的執行機構。法院執行局作爲執行的專業機構,比較適宜作爲罰金追繳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