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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來自韓國的金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蹊蹺事。金先生在本市經營公司,爲了方便,在公司的樓下一家銀行,辦了張儲蓄卡。6月6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他在梅江附近一家銀行的ATM機取了2000元。取完後,他看到賬戶餘額還有4.2萬多元。6月11日晚,他再次來到該ATM機取款,卻發現自己的賬戶只剩下60多元錢。金先生很詫異,第二天趕緊到開戶行查詢。發現一直在本市的他,卻在6月6日、7日、8日三天內,被人在青島分16次取走了4.2萬多元。由於發案地在青島,金先生只好找到青島警方報案。青島警方告訴金先生,儲蓄卡應該是遭遇了克隆,才導致卡內財物被盜。
存款被盜損失誰來賠?
金先生認爲,由於在銀行的ATM機取款,才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導致了自己財物的丟失。此責任應該由銀行承擔,於是金先生找到了自己取款的銀行。可銀行表示,他們沒有責任。所有的損失應該由金先生自行承擔。
對此,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婁航認爲,銀行吸納儲戶資金,然後用來房貸或者投資等金融行爲。本身就和儲戶之間形成了一種借貸關係。而儲戶手中的儲蓄卡或者存摺,其實是銀行給出的一種借據。銀行有責任保管好每一個儲戶的財務。銀行的ATM櫃機屬於銀行的本身產品,銀行應當進行維護和看管。金先生的儲蓄卡,從來沒有丟失過,說明儲戶已經盡到了保管自己財物的責任。而犯罪分子是利用銀行的ATM櫃機的漏洞進行了犯罪。問題出在銀行自身的監管漏洞,因此金先生的損失應該由銀行方面進行賠償。(記者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