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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樓頂漏水致使頂層居民家中被淹,水“順流而下”又導致樓下鄰居家中牆面被毀,出現褶皺。日前,樓下鄰居將頂層住戶告上法庭,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樓頂漏水的客觀事實存在,但樓頂漏水並不必然造成水流繼續向下發展殃及鄰居,據此,頂層住戶要對樓下鄰居家中的損失承擔責任,修復牆面。
莊先生居住在塘沽某小區內,由於房屋位於頂樓,每當遇到雨雪天氣時,樓頂積存的雨水或融化的雪水就會滲漏到莊先生居室的地面上,隨後又從莊先生家的小居室及門廳處滲漏到樓下居民於女士家中,以致於女士家小居室和門廳屋頂漏水處牆面褶皺。
由於上述問題遲遲無法解決,日前,於女士將莊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莊先生修復其家中受損牆面,並保證不再繼續滲漏。庭審中,莊先生也是委屈不已,提出漏水原因是由於樓頂積水造成的,其也是受害人,對樓頂的維修應由相關部門及全體業主負責。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本案中,被告所有的上層房屋向下層滲水、漏水,直接導致了原告房屋小居室及門廳等處牆皮褶皺。被告作爲上層房屋的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的房屋自用部位和設施負有維修保養的義務,故應當對其房屋中向下層滲水、漏水的地面進行維修。同時,雖然樓頂漏水的客觀事實存在,但樓頂漏水並不必然造成向下層滲水、漏水後果,且原告是基於相鄰關係而提出的訴求,而樓頂的維修與本案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莊先生對其小居室和門廳的地面做防水維修,並對原告受損牆面進行修復。(通訊員郭玉鑫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