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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松黃潔男子酒後無故挑釁毆打出租車司機,雙方推搡過程中,該男子被出租車門刮蹭跌倒摔成骨折。該男子將出租車司機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姚某在訴狀中稱,他被盧某駕駛的出租車撞傷,索賠各項損失共計27萬餘元。對此,盧某辯稱,姚某當時是在毆打自己時與出租車接觸所致,並不是被撞傷的。盧某認為當時自己只是進行了正當防衛,沒有不法行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盧某提起反訴,要求姚某賠償自己被打受傷所花費的醫藥費。
在雙方當事人對事實陳述有較大出入的情況下,法院調取了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和目擊者所做的詢問筆錄等,最終查明,姚某酒後乘坐的黑車在路上因車輛刮蹭將盧某的出租車逼停,隨後姚某下車拉開盧某出租車左側前門,並與黑車司機一起對盧某進行毆打。盧某進行躲避時,車輛向後滑行車門將姚某和黑車司機刮倒。法院認為,原告姚某首先動手毆打被告盧某,盧某進行正當防衛。出租車向後滑動屬於意外事件,盧某沒有傷害姚某的故意和過失,因此盧某對姚某受到的傷害不應承擔責任。相反,姚某應當對其毆打盧某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一審宣判後,原告姚某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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