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張維
過去十多年間,中國企業的海外仲裁之路確非一片坦途,相反,“大多是折戟沉沙”、“十案九敗”,“最終以高額或者鉅額美元賠償外方當事人的殘敗局面告終”。這是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在經過兩年多調研後披露的結論。
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對外經貿大學博士生導師沈四寶教授也指出,海外仲裁中90%以上案子的被告是中方,結果往往是外方勝訴。國內企業原則上都是敗訴,而且懲罰性的賠償數量大,沒有達到減損的目標。個別勝訴的也“雖勝猶敗”,仲裁費用與大量時間精力的消耗使得勝訴企業同樣不堪重負。
在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祕書長高菲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的研究報告中,中國企業的海外仲裁走得兇險,幾乎“關關難過”。
語言的不熟悉,是所有中國企業到國外仲裁都要遇到的第一關。無論中方當事人或其聘請的律師外語水平有多高,與該外語本身是其母語的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簿公堂,都不容易。
而即使聘請當地律師,“外國律師要吸收中文資料從而過渡到用其熟悉的母語進行仲裁程序同樣需要一個‘翻譯’的過程”,語言障礙導致中方當事人“有理說不清”的情況大量存在。
其次,仲裁庭多由外籍仲裁員控制,而外籍仲裁員不懂中文,對中國法律也不熟悉,依靠聽取中國法律專家意見又可能因這些專家本身的專業水平、外語表達和不熟悉盤問程序而“節外生枝”,對中國企業產生新的不利。
而國外仲裁程序複雜繁瑣,訴訟化傾向嚴重,這在包含有文件披露、開庭案卷製作和開庭、交叉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等程序的普通法系的英國和香港仲裁更是如此。研究報告表明:中國企業在英國倫敦金屬交易所、FODTA([英國]油籽和油脂肪協會聯盟)或英國其他行業協會仲裁的案件比較多,受損也最爲嚴重,基本是“全軍覆沒”。
國外仲裁曠日持久,國外代理律師和仲裁員均是按小時收費,有意無意拖延仲裁程序。一個香港某投資公司與國內某高速公路公司的仲裁案件,僅兩次正式開庭就用了26天,如果在國內仲裁,最多六個月期限內結案,但此案卻前後共用了6年的時間。庭審設施租用費用高與外籍仲裁員及律師收費高,也使中方當事人背上了沉重的經濟包袱。
此外,外籍仲裁員歧視中方當事人,偏袒西方人偏袒外方;國外仲裁缺乏程序管理監督,一旦發生錯誤裁決也無補救方法;加之中外法律理念、法律規定、文化傳統、思維方式本身的不同,中方當事人很難在國際仲裁中取得預期效果。
高菲認爲,最根本的問題是,中外仲裁追求的價值觀念、仲裁理念不同。“在中國,仲裁更多地是作爲一種公益事業在進行;在國外,仲裁則作爲一種公私皆可爲之的向當事人提供仲裁服務的商業行爲貿易行爲性質在進行。”
一方面,中國企業在海外仲裁頻頻落敗;而另一方面,中國國內的仲裁機構卻難以在涉外仲裁中大顯身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這一中國最早成立的涉外仲裁機構,在其成立至2010年底的半個多世紀以來,所受理的國際國內仲裁案件有17129件,其中涉外仲裁案件爲11843件,佔受理案件總數的69.14%。以這個數字看,貿仲在涉外仲裁工作方面成績可觀。然而,“貿仲受理的國際商事仲裁案件,已從上個世紀90年代的最高峯1995年受理的902件下降到了2010年的418件,下降幅度約爲54%。”高菲說。
中國的海外貿易額在增加,作爲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對外投資大國,中國企業在對外貿易中不可避免地要產生出更多的爭議。但中國國內仲裁機構在爭議中的身影卻並不多見。相反,國際仲裁機構涉及中國當事人的仲裁案數量則在增加之中。
爲何中國企業會棄國內仲裁機構而選擇國外仲裁?負責聯繫全國仲裁工作的國務院法制辦盧雲華司長指出:“這首先與我們的經濟主體在談判中居於劣勢地位相關。”高菲坦陳:“畢竟西方國家的國際商事仲裁歷史久遠”。沈四寶也表示:“境外仲裁機構的服務功能較爲突出。”
而隨着中國海外仲裁失敗經歷的增加,中國企業將目光逐漸轉向國內仲裁機構,畢竟“中外法律理念、法律規定、文化傳統、思維方式本身的不同”的現實因素在海外仲裁中最難克服。
在盧雲華看來,國內仲裁機構大力開展涉外仲裁的時機已成熟。“從全國範圍看,我國仲裁隊伍建設不斷加強,仲裁服務水平不斷提高,仲裁機構管理能力不斷完善,仲裁特色和優勢不斷顯現,仲裁服務社會的作用顯著增強,社會對仲裁的認知度有了明顯提高,仲裁的社會形象發生了很大改觀。”他特別強調要確保涉外仲裁案件的質量,努力提高涉外仲裁服務水平,不斷加強涉外仲裁隊伍建設。“對中外仲裁當事人要堅持在中國仲裁面前一律平等,平等適用法律,平等適用規則,平等提供並享有仲裁服務。中國仲裁不對任何國家、任何地區當事人提高仲裁風險。”
仲裁界已經認識到,境內仲裁機構與境外機構開展競爭的時代來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