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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8月9日訊(見習記者朱耕平通訊員王海鵬戰敏) 8月9日,無棣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第一審判庭不公開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件,案件中兩被告系未成年人。
據瞭解,該案系未成年人搶劫案,案中被告劉某、董某均系未成年人,被害人趙某與被告劉某是同學,趙某是在校學生,而劉某休學在家。2010年8月30日,劉某聯繫董某將同學趙某帶出了學校。他們本想威嚇一下趙某,但在威嚇之後,又強行從趙某身上搜走了180元錢。事後,趙某報了警,劉某被公安局抓獲歸案,董某投案自首。法院審理表明,被告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搶劫罪。
法院審理認爲,在本案中,被告均是輟學的學生,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無知,被告人當初的目的只是威嚇被害人,想讓被害人給他們出頓飯錢,卻不知搶劫被害人180元現金已構成犯罪。對本案,合議庭充分考慮被告人的情況及實際案情,爲挽救被告人,對他們進行了從輕或減輕處罰。對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對董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無棣縣人民法院表示,通過對該案件的審理,能夠反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點:一是以侵犯財產爲目的案件居多;二是暴力犯罪傾向越來越嚴重,一般性犯罪少;三是共同實施犯罪的居多,單獨犯罪的少;四是犯罪主體呈現低文化、低素質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