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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相戀期間女子向男友借錢並寫下欠條,分手後卻拒不承認被起訴,法院判定借款者返還欠款。
2009年底,小趙通過網絡聊天認識了小莉。兩人相戀後準備結婚期間,小莉多次向小趙借款。2010年10月,小莉給小趙寫下欠條,寫明小莉欠小趙5萬元用於炒股。後來,小莉悔婚。小趙多次找到小莉要求其償還欠款未果,於是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莉返還錢款5萬元。小莉在法庭上辯稱,不同意小趙的訴訟請求。小莉稱,確實爲小趙寫過欠條,但沒有實際向小趙借款。小趙當時每月只有300元的收入,不存在借款給自己的條件,因此小趙所述借款事實不存在。
庭審中,小莉否認欠條上是本人簽字,卻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申請筆跡鑑定。
法院經審理認爲,除本人當庭陳述外,小莉未舉證證實其抗辯主張,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欠條上的簽字提出筆跡鑑定申請,因此由小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鑑於此,法院對小莉的抗辯理由不予採信,並採信小趙提交證據的真實性,一審判定小莉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返還小趙欠款5萬元。(文中人名均爲化名)通訊員南暄記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