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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慧婕實習生陳邦華蘇守明)施工的道路沒有警示牌,車主雨夜“中招”,未乾的水泥濺得滿車都是,張先生昨日致電本報反映。
家住武昌區平安花園的張先生說,8月9日晚上9時許,他和朋友吃完飯,開車回家路經白沙洲大道武泰閘段時,車身啪啪作響回家一看,是施工的水泥,”張先生說,“我和朋友在路上都沒看到任何警示牌。”
次日白天,張先生髮現車子已成了“大花貓”,他和朋友花了三個小時,去掉車身上的水泥點子,車窗以下的車身上,多處油漆脫落。張先生到修車公司,花了2千多元補漆。“水泥沒幹的路面應該豎警示牌或者圍起來,不然大晚上行車人怎麼看得見?”張先生說。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