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三峽日報記者高煒通訊員鄧濤宋文明)車輛亂停亂放,過去惟有交警方能開出罰款,昨日,宜昌市“城管”獲得授權——凡遇人行道上違法停車,“城管”不僅可向車主開出罰單,還可行使行政強制權。
日前,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聯合發出通告:對在人行道上的違法停車行爲,將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罰。昨起,人行道上違停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車主將被處以20元至200元的罰款。
據該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城監支隊支隊長李大農介紹,依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宜昌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施辦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法停車的,城管部門可依法處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交警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爲方便市民繳納罰款,市城監支隊各區域大隊各設立一個處罰點。5日後,若車主還不繳納罰款將被移交至交警部門,依規附帶對車主駕駛證實行扣分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