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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實習記者王維維)昨日下午4時,本市法院首次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准予一起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的原告撤訴。
今年31歲的市民袁女士系智力殘疾人,她與今年40歲的外地男子張某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於今年5月登記結婚。據袁某母親介紹,婚後,女兒與張某存在溝通障礙,每當發生衝突,張某便會前往岳父母家“鬧事”,“他脾氣難處,當天答應的事兒,三天後就不承認了”。
袁女士稱,自己是智力殘疾人,對事物缺少判斷能力,不知自己行爲的後果,儘管是成年人,但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婚姻無法做出準確判斷,並以此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宣告其與張某的婚姻爲無效婚姻。
豐臺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瞭解到,袁女士與張某辦理婚姻登記前,已進行了婚檢,未查出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存在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齡的,才能宣告婚姻無效。袁某的情形顯然不符合第十條規定。法院如何判,此前沒有法律依據。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則對此有了明確規定:原告的申請系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應當判決駁回其申請。
據悉,通過法院對原告袁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委託代理人進行釋法,昨日,袁某主動申請撤訴。
昨日下午,豐臺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庭副庭長王曉耘告訴記者,新解釋實施前,沒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法院雖然也多是判決駁回,但並沒有明確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首次對此類案件的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即由法院判決駁回。
王曉耘表示,當事人要求確認婚姻無效的申請被駁回後,還可有兩種選擇,一是如本案中的袁女士,在認可婚姻有效後另行起訴要求離婚;另一種是堅持認爲婚姻無效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婚姻登記部門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