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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龔女士:我在開發區某企業做出納工作。前不久,公司有一條生產線停產了,公司就發出了一個部分員工放假的通知,其中就有我的名字。這個通知既沒有寫明放假時間有多長,還說這段時間不支付工資,大家說很可能就這樣被變相辭退了。我和公司簽訂的合同還沒有到期,請問我能與之正常解除勞動合同嗎?
天允律師事務所賈長亮律師:《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停產爲由強行給員工放假是剝奪了員工工作的權利,可以視爲未向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因此您有權利要求與之合理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