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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追求公平的判決不是簡單的各打五十大板,離開了必要的法律規制和司法節制,忽視對當事人事實行爲的認定,表面上合乎公平的裁判,客觀上卻可能導致人人害怕“被公平”的不良後果。
天津車主許雲鶴因攙扶違章翻躍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紅橋區法院判賠108606元,這起天津“彭宇案”再度引發輿論關於司法與道德相沖突的爭論。
就社會效果而言,無論是彭宇案,還是許雲鶴案,判決原本都傾向弱者,卻引發公衆對司法悖逆道德的擔憂,人們對普遍道德原則的捍衛,導致了輿論對審判結果的否定性評價。這對當下遵從民主化路徑的司法而言,值得反思。
彭宇案判決出現不同版本,折射出司法在面臨此類案件時的困境:類似侵權訴訟中,當損害責任無法查清時,法官該如何斷案?很多時候,司法尤其是民事審判無法還原事實真相,當“撞了還是沒撞”這一關鍵事實真假難辨時,法官在責任判定上便偏好於依據常情常理推定,而這種推定帶有極大隨意性。
彭宇案中,判決書根據彭宇“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較大”;本案中法院判決,“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爲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兩者都體現出法官的推定,這種推定構成了對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挑戰。既然原告和司法鑑定結果都無法證明被告撞人,法官本應求助於證明責任,讓負擔舉證責任的原告承擔不利後果。但法官按照袒護弱者的道德指引進行了推定,同時還援引了公平責任原則。該原則是在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按公平理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由於法庭調查的惰性或斷案的無奈,法官無法進行責任歸屬時,出於對受害方的同情與安撫,往往選擇公平責任原則。但該原則必須在雙方均無過錯時才適用,法官應審慎認定當事人行爲,準確得出“沒有過錯”的結論,而不能用寬鬆的過錯標準來衡量,或是僅僅依據法官個人的推定。本案中,王老太跨越隔離欄屬違法,對損害行爲是存在重大過錯的。
在責任劃分上,民事侵權訴訟不同於刑事訴訟採取疑罪從無,更多時候需運用公平原則來斷案,甚至依照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作出責任推定。但追求公平的判決不是簡單的各打五十大板,離開了必要的法律規制和司法節制,忽視對當事人行爲的認定,表面上合乎公平的裁判,客觀上卻可能導致人人害怕“被公平”的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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