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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杜某駕駛的小轎車與朱某所騎的自行車在解放南路上相撞,後者倒地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朱某被送往醫院,經初步診斷爲“急性閉合性中型顱腦損傷”,共計住院12天。因傷情嚴重,出院後他並沒有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故其家人又爲其聘請了護工,期限爲4個月,共花費護理費8000元。那麼,這筆出院後的護理費是否應由杜某擔負呢?
天津財大法學院教研室主任崔華強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傷者能自理爲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可見,護理費包含在人身損害賠償之中,作爲受害人的法定權利內容,可以向法院申請並獲得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相關規定,對人身損害中護理費的具體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中,朱某雖出院,但沒有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仍需進一步護理。因此,護理期限應當相應延長。
西青區人民法院研究室楊長青
賠不賠應根據傷者傷情嚴重程度
一般情況下,護理費主要產生於受害方的住院期間。至於出院後所產生的護理費,我認爲是否支持主要看受害者的傷情。如傷情比較嚴重,確爲喪失了自我生活的能力,護理費應當支持;如果傷情不太嚴重,基本生活能力並未喪失,則不予支持。那麼,標準又如何掌握呢?一是看是否有出院的醫囑,如果有出院醫囑需要加強護理且有明確的護理期間,結合受害方的傷情,一般對出院後合理範圍內的護理費予以支持。二是看受害者的傷殘等級,如果鑑定的傷殘等級在一至三級,出院後的護理費應當支持。三是看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依賴程度分爲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對於完全護理依賴的,一般應當支持。
就本案而言,朱某傷情嚴重,出院後沒有恢復生活自理能力,這就首先具備了需要護理的基礎;其次每月2000元的護理費也比較合理。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淑霞、陳君健
“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有標準可依
“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那麼如何界定“恢復生活自理能力”呢?原則由法院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護理期限,也可以參考醫院出具的證據、公安部發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等予以確定。結合本案分析我們認爲,朱某的傷情爲急性閉合性中型顱腦損傷,其住院時間雖然很短,但此類傷情的治療期間一般較長。參考上述標準,此類傷殘的評定時機即治療終結日一般爲6個月,由此可以確定朱某出院後沒有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仍然需要護理。朱某主張出院後的護理費應當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