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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張先生和王女士分手時,給王女士打下20萬元的欠條作爲“分手費”,但是之後並沒有支付欠款,於是王女士拿着欠條來到法院,要求張先生支付這筆款項。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請。
王女士稱,她與張先生相處的兩年時間裏,給他購買了大量的貴重物品和生活用品。後來雙方經過長時間接觸,發現性格不合,不適宜繼續共同生活,於是決定分手。張先生分兩次給她打下兩張各10萬元的欠條,共計20萬元錢。但是張先生到了約定的還款時間並未償還欠款,於是她拿着欠條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還款並且支付相應的利息。
“贈送禮物都是她編造的”,張先生稱,雙方並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王女士所稱贈送自己貴重物品及生活用品,都是她爲了索要分手費編造的,跟欠條的產生沒有直接關係。他當時是在王女士的脅迫下才寫的欠條,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分手費性質的欠條違反了公序良俗,因此不同意給錢。
法院審理後認爲,合法的債權債務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此案中的欠條,並非存在真實而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欠條的性質,王女士雖稱是因爲自己給對方購買貴重物品和生活用品而產生,但是並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而張先生通過錄音等方式證明欠條的性質是分手費,王女士也認可錄音證據的真實性,所以這張分手費欠條的性質不能等同於其他案件中的欠款欠條,並且違反了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最後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