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換屆紀律系列解讀之二
買官賣官是一種嚴重違紀行爲,對換屆工作危害尤爲嚴重。以謀取個人職務晉升、提高職級待遇等爲目的,賄賂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爲他人謀取職務晉升、調任、轉任、留任或者提高職級待遇等爲目的,索取、收受或者變相索取、收受賄賂等,都是買官賣官行爲,都在嚴禁之列。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予停職或者免職,再根據情節輕重進一步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通過行賄手段獲取的職務堅決予以撤銷。
(本報記者陳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