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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撬鎖入室行竊,被鄰居發現並堵在屋內,還未“得手”的趙某某即被抓獲。日前,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趙某某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此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天津市首例依照該修正案之規定對入戶盜竊“零數額”的被告人做出有罪判決。
趙某某(男,32歲),河南省人,在津無固定住所,無業。曾因盜竊罪於2004年3月被判處拘役六個月;2005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零三個月;2007年4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9年1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所外執行;2010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3日刑滿釋放。
2011年5月18日13時許,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攜帶改錐、手電等作案工具竄至本市和平區治安大街,伺機進行盜竊。後其發現事主李某某房門上的明掛鎖鎖着,便撬開房門,進入室內實施盜竊。此時李某某鄰居夏某某恰好回家,發現李某某房門被撬,一人在屋內鬼鬼祟祟,便將房門從外側拽住,並高聲喊:“抓小偷!”其他鄰居聽到後到場,並報警,民警火速到達,進屋後將趙某某抓獲。
和平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祕密手段入戶盜竊,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同時,趙某某2011年4月13日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再次作案,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故依法提起公訴。
審判機關經審理,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公訴意見,對趙某某做出上述判決。(記者趙首蕊 通訊員何偉 周偉)
相關法規:
1、關於入戶盜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做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關於累犯,我國刑法做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