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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至2011年6月,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共受理轄區中小學教職人員職務犯罪舉報線索近40件,其中中小學各半,我院對上述舉報線索立案偵查數佔舉報總量的28%。在近40名被舉報人中,涉及中小學校長、書記14人,約佔總舉報線索的37%。”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公佈了一組該院近年來收到的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職務犯罪線索的統計數據。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袁春華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說:“中小學教職人員職務犯罪的絕對數和相對數,一是明顯低於同期高等院校職務犯罪數量,二是一般低於其他社會公職人員。但是,因其處於教書育人的特殊崗位,社會的期望值比較高,尤其作爲基層學校的一校之長更應是全校師生的表率,一旦犯罪,危害性大,社會影響面廣。”
招生、採購、財務管理和工程建設環節是高發點
在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上述案件中,某小學部分領導和財務人員涉嫌貪污、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的案件一度引起廣泛關注。
2006年9月,海淀區審計局在對該校2005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現,該校將捐資助學款、食堂和住宿費結餘存入了以個人名義開設的賬戶內,存在賬外資金。但當審計人員要求該校提供有關賬外資金的材料時,對方一直沒有提供。
不僅如此,在審計人員審計過程中,該校負責對這些賬外資金的存取情況進行記錄的人員,將各自持有的記載賬外資金存取明細的3個筆記本於9月30日燒燬,這直接影響了審計部門對該校財政狀況進行審計的工作進程,該校賬外資金的具體數額和用途成爲一個謎。
“教育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形式有4類:一是利用招生錄取工作實施貪污受賄犯罪;二是利用管理財務、經手資金便利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三是利用負責工程建設收受賄賂;四是利用負責教材和教學設備採購收受賄賂。”袁春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從舉報線索統計情況來看,教育領域職務犯罪主要發生在圖書教材和設備採購、招生錄取、教育收費、基建、財務管理、食堂承包、房屋租賃等環節。
2009年6月,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北京某中學原校長和兩名副校長涉嫌受賄罪。3人利用學校修建綜合實驗樓的機會,利用職務便利向北京某公司提供幫助,並收取賄賂。
袁春華告訴記者,利用負責工程建設收受賄賂是中小學教職人員職務犯罪的主要類型之一,有的學校領導、負責基建工程的工作人員在校舍改建、裝修工程發包過程中收受工程承包方的賄賂。此外,有的學校領導和經辦人員在教材、圖書、教學設備採購過程中,非法收取回扣問題嚴重,涉嫌犯罪。
貪腐主要發生在校長及相關主管領導身上
在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近年來立案偵查的中小學教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當事人擔任校長、副校長或黨支部書記等職務的佔60%。
今年6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也曾發佈過題爲《教育系統職務犯罪應當引起重視》的調研報告。報告指出,此類犯罪主體集中,“主要是發生在中小學校長及主管領導身上”。
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白春林在調查中發現,目前在中小學裏,校長權力過於集中。學校在一些重大事項特別是在招生、招收計劃外學生問題上往往是校長一人做主,而沒有集體討論。此外,“財務制度不健全,‘一支筆’現象突出”。
“中小學財務管理混亂,共建費用一般由校長指定財務人員專門管理,所有共建費用的收入、支出只對校長一人負責,其他學校領導不掌握,形成無人監督的局面。而且出現問題,也是牽涉到校長與財務人員。這個小金庫的錢款還是由學校的財務人員管,唯校長命令是從,上千萬元的非法錢財處理得相當隨意,有的入賬了,有的分了,有的吞了。”白春林說。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某些單位部門一把手任職時間過長,“一言堂”現象嚴重。該報告分析了某學校校長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例:該校長自1999年開始任職,雖然在其努力工作下,學校的師資水平、綜合實力都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無形中助長了其在學校“一個人說了算”的地位。“學校領導班子主要成員均是校長在任時提拔的,對校長几乎言聽計從,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班子內部成員對校長權力無法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