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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
央視報道“無錫尚德”事件後,社會各界議論紛紛。有些媒體認爲,該公司涉嫌偷逃國家稅收,也有一些媒體認爲,這種自我捐贈的行爲實際上是一種欺詐。
事實上,這一案件的複雜程度超出人們的想象。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出資人將自己的股權捐贈自己設立的公益基金是常見的事情。這樣做主觀上是爲了發展公益事業,但在客觀上確實起到了減少稅收負擔的作用。不能因爲這種特殊的資本運作機制,減輕了捐贈者的納稅義務,而認爲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爲。利用國家現行法律規定,減少自己的法定義務,是一個合乎情理的舉動。
但問題的癥結就在於,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沒有將商人營利行爲與純粹的公益慈善行爲區分開來,那麼,很容易導致商人利用國家法律的漏洞,打着發展慈善事業的幌子,從事商業營利活動。根據新聞提供的信息,中華慈善總會開出免稅發票之後,並沒有直接接收捐贈的款物,而是許可捐贈方將捐贈的物資直接交給北京“中育教育發展研究中心”,而該中心隨即變賣了捐贈的物品。假如案情到此爲止,那麼,這是一個典型的自我捐贈行爲。因爲這個研究中心與捐贈方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但即便如此,並不能否定該捐贈行爲的合法性。換句話說,各國的法律並不禁止“自我捐贈行爲”。即使捐贈者與接收捐贈者之間存在關聯關係,並不影響贈與行爲的法律效力。從性質上來說它們是不同的主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發生關係。
絕大多數國家爲了防止出現虛假捐贈從而騙取國家免稅待遇的情況發生,一般要求具有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或者財團法人必須公開捐贈信息,因爲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出現暗箱操作。
按照我國規定,無錫尚德公司可以向中華慈善總會捐贈款物,但是,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如果無錫尚德公司將自己捐贈的款物交付給關聯機構,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那麼,完全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無錫尚德公司的問題不在於是否能把款物捐贈給自己的關聯公司,而在於該公司是否按照約定,將善款用於公益性的活動,以實現公益捐贈之目的。至於中華慈善總會的內部管理問題,則可以另外討論。(作者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