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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曹思揚
近日,食品安全問題死灰復燃,湖南瀏陽市質監部門近期發現,一家中型食品企業擅自塗改包裝生產日期,在這道造假“工序”上操作的女工,還被燒傷了手,同時,一些商家借用印刷機械、有毒化學藥劑等“道具”,塗改食品保質期如同“變戲法”,真假難辨(有媒體曾報道)。
食品保質期,如同一個人的生日,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來不得半點含糊與虛假。如果食品保質期可以隨意改動,食品“長生不老”成爲了現實,那麼食品保質期的意義還何在?雖然還沒有實例證明過期食品的危害性有多麼嚴重,但這件事暴露出來的國家監管薄弱、無良企業利益至上的問題卻值得我們重視與反思。
據瞭解,我國目前在政策上對過期食品的處理是主要由生產企業或經銷商負責,生產企業或經銷商自行處理過期食品,自行承擔損失,在沒有補償機制的保護下,監管部門稍有疏漏,個別企業受經濟利益的驅動,難免出現過期食品“起死回生”或異地銷售的情況。
筆者認爲,有關部門應引入“第三方機制”,統一指定專業公司專門處理過期及變質食品,這樣既可以有效彌補政府監管的不足,又不會給企業造成過多的損失,同時還可以充分發揮這些過期食品的利用價值。如德國聯邦食品回收協會就有80家回收食品中型公司,他們利用這些食物垃圾發酵後產生的沼氣來發電發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