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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大學生小付購買的手機出現故障,將銷售手機的商場告上法庭。但該商場表示,維修部門沒出具鑑定單,無法辦理退貨手續。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的維修單可以證明手機在保修期內出現故障,被告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大學生小付於2009年10月在某電器公司購買了摩托羅拉EM30手機一部,價格爲795元。同年11月底,他發現手機出現故障,去維修部反覆維修,其中一次是更換主板。但當天回家後,他發現短信不能儲存,有時手機重複收短信200餘條。轉天,維修部工作人員說發現手機確實重複收短信,要把手機打回廠家。
2010年5月,維修部答覆,現在這款手機已經停產了,需要等廠家的回信。但維修部工作人員稱,廠家不同意退貨。爲此,他曾投訴315熱線。雖經工商局調解,也沒有什麼結果。小付起訴要求:被告某電器公司爲其退貨,並雙倍返還購機款;賠償其損失2000元和交通費5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被告電器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告起訴電器公司時,應該把售後維修單位也一同起訴。該代理人表示,只要手續齊全,電器銷售公司可以給原告辦理售後問題,但現在原告不符合手機退換貨的條件。因爲,從時間上講,手機已經過了保修期。
另外,一年內手機維修兩三次以後,確實仍存在故障的,由維修部出具更換單和鑑定單,就可以給客戶換貨。現在原告只有正式的兩次維修單,沒有故障鑑定單。因此原告要求換貨,被告根據手機三包規定的程序無法辦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具有買賣合同關係,被告向原告銷售的手機負責三包。原告提供的四次維修單可以證明,在保修期內手機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經兩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被告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實手機故障是由於原告使用不當造成,被告以售後維修未出具故障鑑定單爲由,拒絕更換或者退貨,不符合法律規定。現原告要求退貨,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原告所受損失,應以退還全部貨款爲宜。
原告維修手機花費了交通費,有票據佐證,法院予以採信。原告主張的修理手機及解決糾紛的誤工損失2000元,由於未提供工資減少的證明,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欺詐行爲,其要求被告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