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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心愛的寶馬車車胎兩次被人放氣,業主懷疑是物業所爲,一氣之下貼出“大字報”,聲討物業,那麼業主的行爲是否侵權呢?
本週一早上,趙小姐下樓準備開車上班,當她走近愛車時發現,汽車車胎又被人放了氣。因爲這是車胎第二次被放氣,趙小姐很氣憤,直接將車開到物業的門口,堵在其門口,並找物業有關人員要求賠償。事情還得從一個月前說起,因爲覺得物業服務不到位,趙小姐多次和物業公司進行理論,好幾次,雙方都鬧得不歡而散。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趙小姐認爲,自己將小車停在小區內,物業公司報復她不租用小區的停車位,所以纔會故意給她的車胎放氣。
雙方交涉未果,趙小姐在自己的車身上貼上了“大字報”,內容爲“物業爲收停車費,專用‘放氣’的下九流手段對待業主”,並稱“物業公司是吸血鬼”等。“大字報”還號召全體業主同意解聘某物業公司,考覈選聘新的物業。物業公司以侵害其名譽權爲由,要求趙小姐公開賠禮道歉,否則就採取法律手段,到法院起訴。那麼,趙小姐的行爲是否侵權呢?
律師說法
漢沽法律援助中心李巖峯律師認爲,物業公司作爲企業法人,其名譽權同樣受法律保護。從大字報的內容來看,既沒有事實依據,其表達的評論又帶有貶損、詆譭性質,在法律上構成貶低物業公司法人人格的侮辱行爲。上述失實內容和貶損性評論,足以造成觀看人對物業公司在信用、經營能力、經營狀況等方面的傾向性評價。趙小姐因爲愛車輪胎被扎,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可以用法律手段維權。但是趙小姐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撰寫失實的事實,發表侮辱性的評論,其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原告名譽的後果,具有侵權的故意。因此,其行爲已經構成了名譽侵權,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物業公司的要求有法可依,趙小姐應該以公開的方式向物業公司賠禮道歉。(記者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