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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查明案情、核實證據、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為破解『證人出庭難』,增加了專門的條款,設計了證人強制出庭的制度。
法院可強制證人出庭
草案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范圍予以明確,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對於鑒定意見,只要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鑒定人就應當出庭作證。
被告人近親可拒絕作證
草案增加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罪犯服刑後還是要回歸家庭,因此規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強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們願意出庭對被告進行指證也可以,這裡強調的是不被強制出庭。這是以人為本的制度設計,與我們通常認為父親將犯罪的兒子扭送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大義滅親』行為關系不大。
黑社會案證人可不用真名
草案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被害人,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對其人身和住宅進行專門保護。如果證人感覺不安全,可向司法機關提出保護申請。
●亮點
警察在必要時須出庭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還可能提出:警察也要出庭作證,這是我國與世界接軌的一項全新的規定。
警察出庭作證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警察在日常生活中碰巧看到了犯罪情況的發生,履行職務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這種情況下要出庭作證;第二種情況是控辯雙方對某項在訊問中取得的證據存在異議,認為是『刑訊逼供』獲得的,此時偵查人員須拿出證據證明未進行『刑訊逼供』。如果偵查人員說不清楚,這個證據會被視為『非法證據』。
『此規定一旦列入法典,將極大地約束偵查人員的行為,對減少「刑訊逼供」的發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刑訴法專家樊崇義教授說。
解讀>
證人出庭推動公正審判
據專家介紹,證人出庭的比例,除少數地方能達到40%外,大部分地方只有10%左右。對於開庭來說,應該增加證人出庭的比例。
在分析證人出庭難的原因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中國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顧及人情,不願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沒有認識到出庭作證是一種公民義務。』
陳衛東說,強制出庭作證的規定無疑對證人出庭作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起良好的推動作用。
哪些人須逮捕
有了明確規定
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草案對逮捕條件進行了細化。
草案將『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則規定,細化規定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隱匿證據,乾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可能自殺或者逃跑。並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
案情重大拘傳
不得超24小時
修改後的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對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對拘傳時間,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草案規定,案情重大、復雜的,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不得超過24小時。拘傳期間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飲食、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