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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承擔着審查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一體兩翼”的職責。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的檢察官宋立剛,通過執法實踐,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解讀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明察秋毫 漏網疑犯被逮
追捕、追訴犯罪嫌疑人是偵查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宋立剛辦過這樣一起案件,小利的妻子小芳因違法被民警帶至某派出所,其弟弟小和跟小利及朋友小亮提出要把小芳弄回來。三人酒後來到該派出所,砸開民警值班室的門後,小利與小亮用拳頭對民警段某某進行毆打,致使該民警左眼球結膜出血。三人強行將正在接受調查的小芳帶離派出所。公安機關將小利抓獲後提請逮捕,宋立剛審查後公安機關未對小和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因此,宋立剛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追捕意見,一個多月後,小和被批准逮捕。最終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小利有期徒刑9個月,小和拘役6個月。
剛柔相濟 體諒未成年人
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在執法辦案中始終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他認爲,法也有柔性的一面。
在楊某、張某、陳某、劉某涉嫌搶劫一案中,宋立剛在審查過程中發現,4人均系未成年人,且有1人面臨高考、2人面臨中考。4人因在學校受欺負而在網上結盟,爲籌集活動經費在本市某公園實施搶劫。他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終對4名犯罪嫌疑人以無逮捕必要爲由,不予批准逮捕。這4名嫌疑人中,有3人按時參加了中考、高考,並被相關學校錄取。
堅持理念 多次榮獲殊榮
在宋立剛檢察官從事偵查監督工作的幾個年頭裏,先後承辦各類刑事案件220多件,經他審查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430多人,沒有發生一起錯捕、漏捕案件。宋立剛總是堅持一個理念,那就是,靠事實說話,靠證據說話,捕還是不捕,證據說了算。
宋立剛經常說,難辦的案件不是涉案金額有多大,危害後果有多嚴重,而是事實和證據情況介於捕和不捕的邊緣的案件,這樣的案子最讓人“糾結”。
宋立剛這位80後檢察官始終把忠於法律、公正執法作爲自己的內心追求。2010年8月,他參加了“全國鐵路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優秀檢察官業務競賽”,獲得第一名,並獲得“全國鐵路檢察機關優秀檢察官”、“優秀案件彙報與答辯”、“優秀《審查逮捕意見書》”三個獎項。2010年12月初,他參加了第二屆“全國偵查監督十佳檢察官暨優秀檢察官業務競賽”,獲得“全國優秀偵查監督檢察官”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