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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南通8月26日電因不滿自己的姓名、家庭電話和地址等個人信息刊登在厚厚的電信黃頁上,江蘇省如皋市居民毛某將電信集團南通分公司、電信如皋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今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涉隱私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據悉,該案是去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江蘇首例涉及“隱私權保護”及“精神損害索賠”的案件。
毛某系如皋市東陳鎮居民。2009年1月2日,毛某在電信公司辦理了新裝住宅電話及寬帶入網業務,同時開通了號簿列名服務、114列名服務。2010年上半年,電信集團南通分公司、電信如皋分公司爲方便如皋市東陳鎮所轄用戶查閱電話號碼,加強溝通、聯繫等,印製並在東陳鎮範圍內無償發放了2010如皋電信鄉情網號簿(俗稱電信黃頁),該號簿中載有毛某及其電話號碼。毛某認爲該號簿載有其本人姓名、家庭固定電話號碼及住址,侵犯了其隱私權,爲此向電信集團南通分公司、電信如皋分公司投訴要求取消登載,後因交涉未果,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收回已發放的“電信黃頁”,並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00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電信集團南通分公司、電信如皋分公司作爲電信職能部門,在實現了村村通電話、寬帶的東陳鎮轄區內,爲了方便電話用戶查找號碼,依據一定行業規程將符合條件的電話號碼,以村(社區、居)爲單位按組別順序將用戶姓名、電話號碼及地址列明印製成號簿,並向該轄區內電話用戶無償發放,是其履行職責所需,期間也沒有非法向他人出售謀利,且從毛某開通的號簿列名服務、114列名服務等來看,印發號簿利用毛某的個人信息事先已經過毛某同意。如何編印電話號簿,國家電信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用戶名稱、電話號碼和簡要地址是必備要素,涉案號簿中的地址只對應到村組並未具體到用戶的門牌號碼,僅憑此並不必然指向特定的個人,故應認定是符合規定的簡要地址。此外,毛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電信集團南通分公司、電信如皋分公司編印、發放號簿對其造成了損害後果。綜上,毛某主張電信集團南通分公司、電信如皋分公司編印並在東陳鎮範圍內發放登載有其姓名、家庭電話號碼及地址的電話號簿的行爲侵犯其隱私權,於法無據,對其相關辯解意見及全部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毛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南通中院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內容合理,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顧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