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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海濱通訊員賀磊)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就日前寧波市委批轉的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案件審判和執行工作的意見》的主要內容向媒體做了介紹。
自國務院頒佈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來,寧波中院黨組將做好新條例施行後的司法應對作爲全市法院的一項重點工作,結合寧波實際,起草了《關於辦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案件審判和執行工作的意見》並報寧波市委。市委對此高度重視,在法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研究對《意見》進行了批轉,要求各縣(市)、區委和市直各單位黨委(黨組)認真配合執行。
該《意見》共有15條,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將依法正確把握“公共利益”標準,對徵收程序是否合法、補償標準是否合理、補償措施是否到位進行嚴格審查,切實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在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作出合理補償安置和妥善的過渡安排前,不予強制執行。對所有涉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非訴執行案件,除依法不得公開審查的情形外,一律適用公開聽證程序進行審查,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還要求建立司法強制搬遷工作風險評估及工作預案制度,強調形成黨委統一領導協調、人民法院主辦、政府部門協作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司法強制搬遷組織領導機制,建立司法強制搬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