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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賄賂100萬元人民幣、160萬港元
本報深圳訊(記者王納通訊員譚曉鵬)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昨日對原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主任李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李林在相繼擔任深圳市羅湖區副區長、羅湖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副書記、深圳市政府副祕書長、深圳市政府金融辦主任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0萬元、160萬港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李林無視國家法律,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懲處。鑑於李林在案發後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線索的受賄事實,可認定爲自首,其主動要求家屬代爲退繳全部非法所得,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從寬處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