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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正式公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後,其中涉及的夫妻房產權益分配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很多人懷疑新規定會降低離婚成本,助長男性離婚動因,弱化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昨日,記者採訪了市婦女兒童法律服務中心法律顧問趙華,他結合平時所接待的維權案例對此作了解讀。
父母出錢買房如何證明?
一定要有付款證據
案例:家住渝北的王先生婚姻法新解釋出臺後,前來諮詢,他結婚3年的兒子準備和兒媳婦離婚。當年他將自己多年的積蓄一下拿出,給兒子買了房,房屋當時買成39萬,房子寫的是兒子兒媳兩人的名字,現在兩人離婚,兒媳要分一半的房產走,他覺得划不來,在聽說新解釋出臺後,希望能夠按新解釋處理。
律師解答:當時王先生拿出的購房款是轉移到兒子的銀行卡上,再由兒子前去進行購房的,而且寫上了雙方的名字。在實際的判決中,要求誰主張誰舉證,王先生的這一做法不能證明購房款錢是自己給的,因此在判決時不予以支持。
對於父母出錢爲子女買房如何證明,趙華表示,直接給現金或轉賬到子女賬戶上這種方式是不行的,因爲不能證明這筆錢最後的用途是用於購買了房產,除非用父母的銀行卡直接刷卡或轉賬到開發商的賬戶上,才能予以證明。因此,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時,如果要留有證據,有三種方法。一是簽訂贈與協議;二是辦理公證;三是要收好買房的證據,如付款轉賬的憑證。
公婆買房寫兒媳名字離婚誰得?
有協議則按協議處理
案例:今年28歲的王彌,2008年當時的男友向她求婚,同時男友母親出錢買了一套小戶型,只寫了她的名字,2009年兩人正式結婚,但是現在感情不合,丈夫還有家庭暴力行爲出現,兩人準備離婚。對於這種情況離婚,房子算誰,王彌很困惑。
律師解答:趙華律師表示新的司法解釋並未對這一問題做專門規定。不過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原則,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行爲在沒有明示贈與哪一方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在婚姻登記之前,作爲對一方的贈與;婚姻登記之後則視爲對雙方的贈與,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如果雙方有協議,就按協議處理。
贈與房產過戶前可以反悔
建議辦理公證手續
案例:羅玲與男友任健(化名)相戀2年並同居,女方多次要求登記結婚,可男方卻一直以工作太忙推脫。爲了安撫羅玲,任健主動提出,要將自己一半房產給羅玲,並寫下了字據:“我自願將自己位於競地花園的房產贈給羅玲一半份額。立此爲據,決不食言。”羅玲高興地收了起來,不過任健卻未辦理房產的更名和過戶手續。今年任健移情別戀提出分手,羅玲拿出聲明要求其兌現承諾,分割一半的房產,任健卻反悔不同意,那麼羅玲有權得到房產麼?
律師解答:根據解釋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處理。因此,羅玲無權分割該套房產。
趙華律師提醒:只有辦理了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手續才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受贈人而言,要保證贈與發生法律效力,應採取如下兩種方式中的一種:
1.在對方承諾贈與後,立即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手續。2.在對方不同意立即過戶的情況下,雙方到公證處就贈與協議辦理公證手續,並保管好對方的房產證。重慶晨報記者雍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