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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左妍)8月26日,《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併銷售附着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現身,這就是早前被傳得沸沸揚揚的“47號公告”的“真身”。成文日期爲8月17日,將於9月1日實施。
8月23日,已有兩家民間網站掛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文件。與國稅總局官網26日發佈的“47號公告”比對,證實這次民間網站提前3天發出的公告是“真貨”。
國稅總局官網發佈的“47號公告”主要內容如下: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併銷售的附着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於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覈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或覈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