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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房價高企的時代,自有一些人爲爭產奪業,不惜親朋反目、好友成仇,圖一時之利、棄倫理人情。最近我承辦了一件房產繼承的案件,其間曲折,令人感嘆。
錢女士身患絕症,不幸離世,留下一處商品房和一筆現金。產權證上的名字是錢女士和她的丈夫趙先生。趙先生在承受喪妻之痛時,還面臨一個尷尬的處境,就是如何處理與“兒子”小陳的關係。原來趙先生並無子女,小陳是錢女士與前夫領養的。對小陳來說,趙先生是“後爹”;對趙先生來說,小陳是“養子”。平時後爹和養子之間就有些隔閡,現在怎樣劃分遺產就成了一個敏感問題。
就在錢女士過世前兩天,趙先生與小陳就達成過一個協議:商品房歸趙先生所有,現金歸小陳,並由小陳負責辦理錢女士的喪事。當時趙先生和小陳都在協議上籤了字。爲求保險,料理完錢女士的後事,趙先生又拿着協議找到小陳要求再確認,並請居委會見證,小陳在協議上寫了“同意”兩字,居委會工作人員在協議上蓋了居委會的公章。
事情貌似已經板上釘釘了。但人算不如天算,沒過多久房產市場井噴,眼看房價節節躥升,小陳不淡定了,他找到趙先生,要求推翻協議,重新劃分遺產。趙先生當然不允,但架不住小陳的多次騷擾,無奈之下請我代理,想通過法律來維護其正當權益。
在庭審中,小陳一再強調先前那份協議極不公平,也不合法。理由大致有兩條:一是簽署協議時錢女士還活着,而該協議沒有徵得過她的同意,業主沒有發話,怎麼能把人家的房子給分了呢?所以協議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二是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必須要由書面形式宣佈,但自己從來沒有白紙黑字寫過“放棄房產”的話,協議中的簽名和“同意”,都不是自己的筆跡,不能算數。
爲了理清事實,法庭對字跡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表明協議上的“同意”及簽名的確是小陳的手筆,小陳的第二個理由不攻自破。而針對他第一個理由,我據理力爭,逐條反駁:本案中,趙先生與小陳就財產劃分達成協議,雙方也依據該協議內容對財產部分作了處理,並由小陳在該協議上書寫上“同意”兩字,且由居委會蓋章予以證明。由此可見,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視爲繼承問題已經協商處理完畢,該協議應認定爲合法有效。
對於小陳所提出的“該協議侵犯了錢女士的財產權益”的說辭,我指出儘管協議是在錢女士死亡之前訂立,但是錢女士死亡是該協議成立的條件,故協議不構成對錢女士財產權益的侵害。
最終,法院支持了我的觀點,判決商品房歸趙先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