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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與會人員正在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做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說明。
在近日召開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首次提交大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備受各界關注。本次刑訴法修改內容多,從防止刑訊逼供到規定證人強制出庭,從完善死刑復核程序到規范偵查措施,大面積的修訂使得這部法律逐步從粗疏走向嚴密,可謂亮點多多。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修正的。實踐證明,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設計和職權配置總體上是科學的、合理的,能夠適應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實際需要。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和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長,刑事訴訟制度在某些方面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介紹說,十屆全國人大以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陸續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訴訟法的意見和建議。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也就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制度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十屆全國人大以來,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要求,一直對該法執行情況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跟蹤了解、調查研究,從2009年初開始,著手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是在1996年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進行重大改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和需要,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參加分組審議的與會代表、委員積極建言獻策,一致認為刑訴法的修改將使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更加適應准確、及時懲治犯罪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於公民合法權利的切實保護;是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進一步推進。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認為,刑事訴訟法是一部特別重要的法律,這部法律涉及到國家憲法總綱確定的國家政體當中的司法體制問題,也涉及到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關於司法機構的地位、職權、權力配置及司法機構之間的關系問題,還涉及到懲治犯罪的具體程序,包括憲法所保護的各種法律關系,還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涉及到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體制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等一些基本問題。這次提出的修改方案,很多內容具有前瞻性,有些內容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要求。
一些專家學者通過不同方式發表觀點,對刑訴法的修改給予積極評價。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力圖改革,求真務實,必將有力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學化。總的來說,該修正案草案應當予以充分肯定,如獲通過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制發展的新裡程碑。
實事求是符合國情
這次刑訴法修改的面較大,修改補充的條文比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條,擬將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
任茂東委員說,本次常委會上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確立和完善了逐項制度,符合我國國情,順應了社會發展的要求,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侯建國委員說,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涉及面很寬,准備修改的內容很多,社會各界、國內外都很關注。由於刑訴法修改工作既是非常專業性、又是社會關注度很高的焦點,希望在修改過程中能夠更多聽取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使修法能夠達到懲罰犯罪和尊重人權並重,同時體現司法與社會進步的目的。
郎勝說,刑事訴訟法的起草工作秉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實事求是,從國情出發,認真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循序漸進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完善刑事訴訟中各司法機關的權力配置,更好地適應訴訟活動的需要;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既注意及時、准確地懲罰犯罪,維護公民、社會和國家利益,又注意對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大幅修改亮點多多
——關於完善證據制度證據制度是貫穿全部訴訟活動始終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於公正審判、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完善刑事案件證明標准。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作出有罪判決均規定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准。為嚴格掌握這一標准,修正案草案將『證明確實充分』的條件具體規定為: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全部條件時,纔能認定證據確實、充分。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後,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規定采用刑訊、體罰、虐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並規定了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
——關於完善刑事強制措施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五種強制措施。但由於犯罪情況日趨復雜,執法環境有所變化,強制措施的有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完善逮捕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為解決司法實踐中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修正案草案將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具體規定為下列幾種情形: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隱匿證據,乾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可能自殺或者逃跑。並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
完善監視居住措施。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是兩種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序不同的強制措施,但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根據監視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和司法實踐需要,將監視居住定位於羈押的替代措施,並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修正案草案規定,監視居住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情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也可以監視居住。並增加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司法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監視居住執行的監督,規定監視居住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並規定通知家屬、律師會見等救濟措施。明確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關於完善辯護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為進一步完善辯護制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強化法律援助,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完善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經偵查機關批准。修訂後的律師法作了不同的規定,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經反復研究論證,修正案草案基本吸收了律師法的有關內容,同時,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的切實需要,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修正案草案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范圍,增加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也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時,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公檢法機關都有義務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
——關於完善偵查措施偵查活動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也是准確、及時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完善偵查措施,賦予偵查機關必要的偵查手段,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范、制約和監督,防止濫用。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明確技術偵查、秘密偵查措施。根據實踐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術偵查的規定。一是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二是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由特定人員實施秘密偵查,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三是明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完善偵查監督規定。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解除、變更強制措施,不依法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違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凍結,不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履行職責,侵害其合法權益時的申訴、控告及處理程序。
——關於完善審判程序為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有必要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區別案件的不同情況,進一步完善審判程序,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調整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修正案草案將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范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案件,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同時,為強化制約和檢察職能,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完善第一審、第二審程序。對於第一審程序,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和實際需要,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起訴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准備程序。對於第二審程序,明確規定了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完善發回重審制度,避免反復發回重審等。
——關於完善執行規定根據司法實踐需要和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的需要,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完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一是,根據實際需要,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二是,進一步明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准程序。三是,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加強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關於規定特別程序根據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實踐需要,結合近年來司法實踐的經驗,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公訴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和解案件的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等四個特別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