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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濱州9月2日電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今天對原告濱州某運輸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宣判,因原告變更運輸標的未通知保險公司,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賠償20萬餘元損失的訴訟請求。
2010年5月12日,原告對其所有運輸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雙方約定:危險貨物品名爲瀝青,在保險期間內,如運輸危險貨物種類變化、運輸車輛變化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7月10日,裝載有環烷酸的投保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及貨物損失254380元。事故發生後,原告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經現場勘驗認定原告駕駛員負責全部責任。後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以車輛所載貨物爲環烷酸,與保險合同約定的危險物不符爲由拒絕賠付,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所簽訂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確約定承運車輛運輸的危險貨物品名爲瀝青,但原告承運車輛發生事故時所載物品爲環烷酸,與約定不符。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該運輸貨物的變更已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經保險人認可,故其在運輸保險合同約定外的貨物時造成的車輛及貨物損失,不屬於本案保險合同的承保範圍,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趙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