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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車蠟推銷員在經過停車場同意的情況下,在場內向車主推銷商品,並免費打蠟。車主陳先生購買了車蠟,可推銷員在打蠟過程中刮花了價值幾十萬元的車。推銷員不見了,責任誰來擔?
2011年4月,陳先生駕車和家人一起逛街購物,將車停放在商場的地下停車場。陳先生交納了停車費並索要了發票,當他就要離開停車場的時候,一個身着紅色工裝的人過來向陳先生推銷汽車蠟。該工人向陳先生表示,公司在做促銷,如果買一桶可以當場免費操作,而一旁的停車場工作人員也跟着一起推銷。
陳先生曾經聽說過這種汽車蠟,覺得價錢還可以,而且還能當場免費打蠟。他決定買一桶,於是把錢交給了工人後離開停車場,隨後工人進行了現場操作。可當陳先生和家人購物歸來時,只見自己的愛車的機箱蓋上出現了一條1米長的劃痕。可剛纔推銷汽車蠟的工人卻不見了蹤影,陳先生找到停車場的管理人員,他們說這些推銷車蠟的只是外來的廠商,借停車場的地方進行推銷,跟停車場沒有任何關係,陳先生應該預見到,推銷員的行爲有可能會損壞到車。陳先生認爲,車蠟推銷員和看車人熟識,兩家就是合作關係,因此停車場必須賠付自己的維修費用。
律師說法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本案涉及到車主應找誰賠償的問題。首先,從案情陳述來看,劃痕是進入停車場後產生的,那麼車主是應該要求停車場賠償呢,還是要求打蠟人賠償呢?首先,車主與停車場之間形成了有償的保管關係;其次,推銷車蠟的推銷員在停車場內爲車主打蠟。現在無法判斷劃痕到底是怎麼形成的,因此車主可以保管關係向停車場索賠。另外,即使能夠確定劃痕是由推銷員造成的,車主依然可以要求停車場賠償,因爲車主並不知道打蠟人與停車場的關係,車主將車存放在停車場,其應當盡到保管義務。至於停車場賠償後是否向打蠟人追償,那就另當別論了。(記者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