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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晚報訊從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沈某、彭某等五人在南川等9個區縣的14家鄉鎮敬老院,入室盜竊,被分別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罰金2000元至5000元。
日前,由城口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該案得到改判。
城口縣檢察院審查法院判決後認爲,五被告流竄作案,所竊取的皆爲敬老院五保老人的生活費用,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可以認定爲“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故原審判決量刑畸輕。
該檢察院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開庭審理後,二審法院採納了城口縣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意見,改判沈某、彭某刑期七年,黃某五年。與此同時,並處罰金也分別由2000元至5000元提高到1萬元。
重慶晚報記者陳國棟通訊員趙丹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