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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芳媒體人
從10月1日開始,廣東省將實行“史上最嚴厲”的交通違法處罰措施: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這一新規引起社會各界的熱議,贊成者認爲公務員理當垂範,反對者則認爲對公務員人羣太過嚴苛,是另一種不公平。
其實,作爲地方性法規,《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服從“上位法”。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中,醉駕將“入罪,入刑”,處拘役。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說:“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根據黨紀,共產黨員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所以,公務員醉駕“雙開”,只是對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和重申,談不上是什麼“新規”。
當然,這種明確和重申是有現實意義的。它將國法與黨紀、政紀聯繫起來,讓公務員對醉駕的後果——法律、黨紀、政紀三重處罰有明確預期,顯然可督促公務員自我約束,遠離酒駕和醉駕。
實際上,《勞動法》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着普通民衆因醉駕被判刑後也將丟掉工作,在這方面,公務員和普通民衆醉駕受到的處罰是一樣的,職業無貴賤,不能說公務員的飯碗丟了很可惜,普通民衆的飯碗丟了就無所謂。就開除黨籍而言,普通民衆醉駕,如果他是黨員,同樣會被開除黨籍,即被“雙開”,這與公務員是一樣的;如果他不是黨員,因醉駕受過刑事處罰(拘役)的人,將來基本上入黨無望,這種潛在的處罰與被開除黨籍其實差不多,都意味着無法擁有黨員身份。因此,公務員醉駕“雙開”,體現的恰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